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创建时间:2022-07-01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