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创建时间:2022-07-01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