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一、大力拓展生产性服务业
    1、大力扶持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引进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有固定营业场所、对社会开放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产权交易平台、社区服务创业平台、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3年内按其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50%给予扶持。
    2、大力发展生产性中介服务业。对专业化的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节能服务、工业咨询、信用评估、会计、审计等各类新开办的生产性服务企业,3年内按其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50%给予扶持,并在科技项目经费、三产引导资金中给予重点扶持。
    3、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对到铜陵设立面向区域、全国的商品分拨中心以及在铜陵注册、主要业务在外地的物流企业,其设立手续由区招商部门代办,设立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承担,3年内按其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50%给予扶持。
    4、大力发展金融服务业。对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金融服务机构,3年内按其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70%给予扶持。
    5、大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新型业态。对生产性服务业中的创新业态,给予三产引导资金的优先扶持。
二、不断提升消费类服务业
    6、大力提升商贸服务业档次。对新建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或主营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的大市场、大卖场、四星级以上酒店,3年内按其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50%给予扶持。
    7、鼓励商贸服务业上规模。对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特色街、旧城改造、仓储、物流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扶持政策。
   8、引导社区服务业实现连锁经营。对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利民网点,在社区服务业中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3年内给予50%扶持。
三、努力促进服务业产业集聚
    9、加快特色商务楼宇建设。对2万平方米或投资1亿元以上的楼宇,经认定为区级以上特色商务楼宇的,楼宇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投资者可享受不低于5年的奖励分成。
    10、引导特色楼宇产业集聚。入驻特色楼宇内经营的新办特色企业,3年内按其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40%给予扶持发展。
    11、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对新引进的经区认定为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销售中心、研发中心、第三方物流管理公司等,自纳税之日起的3年内,第一年按企业纳税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60%、后两年按50%给予扶持。
    12、鼓励企业属地化发展。对新引进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在辖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30元补助;对自建办公用房的,按购买自用房补贴。
    13、扶持非总部企业升级为企业总部。对企业通过集中结算新增的税收部分,自转入之日起的3年内,按其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50%予以扶持。对办公地点在铜官山区域、其税收关系新转入本区的企业总部,视同新引进企业总部。
四、鼓励扶持服务业上规模创品牌
    14、大力发展规模商业。对新引进世界500强、全国商业100强、全国连锁30强等企业,或对于区域有重大贡献及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服务企业落户到辖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政策。
    15、扶持服务业上规模。对年形成区级可用财力1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增速超过2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3年内按其每年超额20%以上部分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16、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对年形成区级可用财力100万元以上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服务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按其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3-5%给予经营层奖励。
    17、鼓励服务企业创立品牌。对五星级宾馆或国家级五叶级绿色饭店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获省级四叶级绿色饭店和三叶级饭店,一次性给予5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服务品牌分别给予5万元和1万元奖励。
    18、引导服务业应用现代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对应用信息化、电子化改造传统产业的服务业企业,投资额50万元以上,按其信息化、电子化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
    19、鼓励服务企业引进高端人才。经区政府认定为高端品牌服务业、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企业,引进高端人才,一次性奖励企业一套100平方米住宅。
    20、鼓励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融资的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营层10万元奖励。
五、积极鼓励发展公共服务业
    21、发展社区公共服务业。对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社会贫困户、优抚对象提供服务的养老、家政、再就业、卫生服务企业,按其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3年内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2、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福利院、老年公寓。对拥有5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深入推进全民创业发展服务业
    23、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社区服务业。对毕业2年内的大中专学生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社区服务业1年以上,给予每人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助。
    24、引导个体工商户创办企业。对个体工商户注册为私营企业,3年内其新增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5、引导社会力量创办服务业。辖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房屋、土地发展服务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按其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5%奖励经营层。
    26、鼓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服务外包。对服务外包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纳税50万元以上,按其外包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的3%给予经营层奖励。
    27、大力发展税源经济。对新引进的劳务收入等形成的一次性税源,按其形成区级可用财力的1%奖励引荐有功人员(区级机关、街道工作人员除外)。
七、其它
    28、原有扶持优惠政策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对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扶持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
    29、本实施意见由区服务业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建时间:2013-11-02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