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郊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区外资金来我区兴办符合郊区产业发展的、其税收进入区级财政的企业和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挥直接作用的中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郊区产业发展的项目是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或《铜陵市郊区鼓励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
  第四条 进入大桥经济开发区项目的基本条件
  列入铜陵市和郊区鼓励的工业项目和物流业项目,可进入大桥经济开发区,单独购地建设的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2、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工业企业在100万元/亩以上,物流企业在80万元/亩以上;单位面积工业项目财政贡献不低于2万元/亩;
    3、符合铜陵市规划、环保和建设等相关指标的要求。
  第五条 土地出让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下限执行。
  第六条 企业的项目建设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到位且按期完工的,经评估审计后,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作为研发费用。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5000元/亩。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要求,项目投资到位并按期完工的,投资强度经评估审计后,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作为研发费用。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强度÷80万元×2万元/亩(物流项目);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强度÷100万元×2万元/亩(工业项目)
  3、对符合我区重点发展的铜及铜材加工业、电子信息产业、机械加工、装备制造业、新型建材、绿色食品加工项目和现代物流业项目,投资到位后,按2万元/亩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作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4、对产品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项目,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型企业称号的项目,投产后按1万元/亩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作为研发经费。
  5、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知名品牌的企业,项目投产后,由财政局按1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作为研发经费。
  6、项目建设期满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经评估审计的工业项目未达到100万元/亩,商贸物流项目未达到80万元/亩的,按1万元/亩缴纳违约金,未达到国家最低投资、强度规定的,企业未申请延期,或虽经延期,期满后仍未能达到的,取消前期奖励政策,符合规定的依法收回土地。
    7、项目建设周期按以下标准执行:
  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3000万元,建设期10个月;
  ⑵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5000万元,建设期12个月;
  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10000万元,建设期18个月;
  ⑷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0万元以上,建设期另行约定。
  8、项目按期投产的,按3万元/亩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作为研发费用,比规定期限提前投产的,按提前月数×1000元/亩的标准年终一次性奖励企业作为研发费用。
  第七条  企业的财政贡献奖励
  (一)投资农业产业化30万美元或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其中种苗、机械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财政将给予一年的50%贷款基准利率贴息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其税收形成区级财政可用财力部分:所得税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两年50%奖励;增值税、营业税五年内按50%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其中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全国工业500强及跨国公司来我区投资并形成税收的项目。
   3、我区鼓励的电子、装备制造、铜产品深加工、汽车配件、农产品深加工等新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重组、并购区内企业再投资固定资产在50万美元或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其税收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
  (三)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美元或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自企业开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其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形成区级财政可用财力的部分,五年内按30%对企业进行奖励。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聚集牵动性强的项目可采取以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
  (五)除上述(一)(二)(三)(四)条之外,对符合财政体制且税收纳入我区金库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其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形成区级财政可用财力的部分,按50%对企业进行奖励。(以上奖励含中介人奖励,特殊情况另定)
   第八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自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投资农业产业化30万美元或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其中种苗、机械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其中省级高新技术企业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三)我区鼓励的电子、装备制造、铜产品深加工、汽车配件、农产品深加工等新型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产业聚集牵动性强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由区招商局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对中介人的认定。中介人系指引进市外资金的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一)中介人以在招商引资协议中介人栏签字或盖章为准。
  (二)原区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购买本企业的不认定为中介人。
  (三)通过中介机构竞买区属企业的,不认定为引资中介人。
  (四)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招商引资按“郊办[2006]92号”文执行,并由获奖单位按奖励总额50%一次性奖励主要引资人,引资人不再享受中介人政策。
  (五)对非鼓励类项目或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引荐人不认定为中介人。
  第十条  企业和中介人的奖励兑现
  (一)对中介人的奖励实行中介人申报备案制度。对投资额超过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个项目,中介人应在项目落户后第一时间到区招商局填写《外来投资项目中介登记表》备案。
  (二)企业和中介人申报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来投资项目中介登记表;
  2、签订的投资协议;
  3、外来投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引资确认证明;
  4、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或外来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投资成立企业的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6、投资固定资产的财务决算报告或企业自形成税收当月起一年内纳税税票。
  (三)企业和中介人提供协议、税票等上述资料,报区经发委(招商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后确定奖励额,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申报奖励及认证工作时间定在次年的1月至3月进行,由各企业和中介人自行申报,再由区相关部门审核。
   (五)奖励资金由项目受益单位(区、乡镇办、大桥开发区)财政拨付。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除收回奖金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2005年“郊发[2005]32号”同时废止。

创建时间:2013-11-02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