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县招商引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企业
  1.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
  2.原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经扩大企业规模,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3.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足500万元,但解决本地劳动力50人以上的,且按国家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4.新建注册资本5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运输、饮食旅馆企业。
  5.新建投资具有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旅游等项目。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三条 对新建工业(资源采掘和简单加工项目除外)、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和服务业等项目给予财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 投资企业享受财税优惠的具体税种是: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五种。
  第五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属国家鼓励类的项目,从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将企业上述税收形成的县内财力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投资新建一般工业项目,第一年至第三年将企业上述税收形成的县内财力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奖励,或第一年至第八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投资新建商贸企业、饮食旅馆企业、物流企业、运输企业,从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八年将企业上述税收形成的县内财力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投资新建农业产业化、旅游项目,从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将企业上述税收形成的县内财力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八年按50%奖励。
   第八条 全资收购现有国有、集体企业、破产企业,将该企业前三年上述税收形成县内财力部分的平均数确定为基数,从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将超过基数的部分按50%奖励。
  第九条 投资新建企业经省以上权威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将企业上述税收形成的县内财力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十年按50%奖励。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不予重复计算。
  第十条 以租赁厂房投资新建的企业,从经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八年将企业上述税收形成的县内财力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 投资新建公路、水利、能源、环保、专业市场等基础设施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公益项目,对企业税收形成的县内财力部分及行政收费,根据投资情况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投资下列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2.投资新建规模大的化工企业、资源深加工企业。
  第十三条 县内企业出售自有房地产或以自有房地产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加工制造企业,新增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的,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对其契税县内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四条 投资者办理各项手续只需缴纳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费用,县内行政性规费原则上免收,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并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三章  财政政策


  第十六条 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属于国家鼓励类、允许类投资产业目录,新建加工制造业、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高新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1.加工制造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
  (1)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的加工制造项目,500万元(含500万元)—2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2.0%予以奖励;
  (2)新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6000万元的加工制造项目,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2.5%予以奖励;
  (3)新建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含6000万元)—1亿元的加工制造项目,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3.0%予以奖励;
  (4)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实行一事一议。
  (5)新建项目投资强度每亩达120万元以上的,再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0.5%予以奖励。
  2.被认定为省级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的项目,或按有关程序认定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再按竣工投产时固定资产到位资金0.5%予以奖励。
    3.该项奖励的0.5%用于企业法人代表的奖励,其余用于企业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新产品开发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
  1.房地产开发、资源采掘、小型资源简单加工及各类资产招拍挂项目
  2.投资强度低于国家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县内经营年限不得低于8年。否则,全额追缴给予企业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投资落户企业按原规定执行,新引进企业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铜陵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创建时间:2013-11-02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