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委会。
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监事;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1年召开一次。
本届任期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铜陵市工商联并经铜陵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执委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委、执委;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执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每2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常委会由执委会选举产生,在执委会闭会期间行使执委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执委会负责。常委人数不超过执委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执委会、常委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执委会、常委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委会、执委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研究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铜陵市工商联审查并经铜陵市民政局同意后,执委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铜陵市工商联批准后,执委会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须通过铜陵市工商联综合考察后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执委会提出建议,报铜陵市工商联审查并经铜陵市民政局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执委会同意,报铜陵市工商联审查并经铜陵市民政局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议、常委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最多不超过7名,经常委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铜陵市工商联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执委会确认。执委会确认后,报铜陵市工商联和铜陵市民政局备案。如执委会不予确认,则须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会长、副会长、常委、执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委、执委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执委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委。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执委会或铜陵市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执委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执委;罢免执委应由执委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执委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铜陵市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核同意后,执委会进行确认。